《吉林省消防條例》(2012年修訂)
2012-08-16 10:18:26 來源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關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關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第四次修訂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2號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活動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發(fā)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常識,按照有關規(guī)定無償發(fā)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采取各種形式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向其服務對象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宣傳、火災預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公共消防事業(yè)進行捐贈。
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或者對舉報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投訴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權利,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九條每年11月9日所在周為全省消防宣傳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消防宣傳周集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章消防職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消防工作發(fā)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
?。ǘ┙M織編制城鄉(xiāng)消防規(guī)劃,使消防規(guī)劃與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以及其他專業(yè)規(guī)劃相銜接;
?。ㄈ┙⑾缆撓瘯h制度,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加強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建設,增強撲救火災的能力;
?。ㄎ澹┙M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實施消防安全責任考評。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督促本區(qū)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導、支持、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組織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瀼亍?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依法開展消防監(jiān)督檢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ǘ┴撠熃ㄔO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備案,建設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ㄈ╅_展消防法律法規(guī)宣傳,組織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管理或者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和訓練,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ㄋ模┴撠熛喇a品使用、維修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檢查;
?。ㄎ澹ο兰夹g服務機構進行監(jiān)督指導;
?。┙M織、指揮、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ㄆ撸﹨⒓诱y一領導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消防監(jiān)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省消防協會應當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行業(yè)管理。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責任。
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滅火行動、通訊聯絡、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人員分工;
?。ǘ﹫缶徒泳幹么胧?;
?。ㄈ渚瘸跗鸹馂暮蛻笔枭⒋胧?/p>
?。ㄋ模┩ㄐ怕摻j、安全防護救護措施。
學校、幼兒園、養(yǎng)老院、福利院、醫(yī)院等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火災發(fā)生時優(yōu)先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病人的相應措施。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ㄒ唬┞鋵嵚毠徫幌腊踩熑危ㄆ陂_展防火檢查;
(二)將每日防火巡查記錄存檔,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檢查發(fā)現的火災隱患,確實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和措施;
?。ㄋ模┌匆?guī)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提高職工火場自救和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基本技能。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組織,制定并落實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在服務區(qū)域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ㄈ┍U鲜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ㄋ模┍U瞎蚕涝O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對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以及破壞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依法處理。
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居民住宅區(qū),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yè)主或者物業(yè)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page]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ㄒ唬┲贫ㄊ┕がF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設置防火警示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ǘ┲贫缁鸷蛻笔枭㈩A案;
?。ㄈ┘訌妼κ┕と藛T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ㄋ模┞鋵嵤┕がF場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和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ㄎ澹┰O置消防車通道并保證暢通;
(六)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qū)與作業(yè)區(qū)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
(七)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應當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保證完好有效;
?。ò耍┙ㄔO工程使用的裝飾、裝修、保溫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學習消防常識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增強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城市總體規(guī)劃、鎮(zhèn)總體規(guī)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審查。
城鄉(xiāng)規(guī)劃確定的消防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條城鄉(xiāng)公共消防設施由地方財政安排建設和維護經費,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公用、供水、通信等部門和單位分別負責建設和維護,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驗收。
城市人民政府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消防設施建設費,應當全部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
除前款規(guī)定外的其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自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條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同意的消防設計,未經原審核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消防設計需要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更改后的消防設計文件重新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抽查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確定的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通過消防信息網絡系統隨機確定抽查對象。
對被抽查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并公布結果。
第二十四條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各單位應當書面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未書面明確的,產權單位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對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二十五條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共用消防設施在保修期內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納入共用設施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各產權人按照其所有的產權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對多產權人、多使用人且無統一物業(yè)管理或者無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筑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六條新建高層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避難、逃生設施。
既有高層公共建筑使用人應當配備緩降設施、防煙工具等救生器材。
倡導既有高層住宅使用人配備逃生、自救器材。
第二十七條滅火器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開展維修活動。
第二十八條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安全保衛(wèi)部門和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
?。ㄒ唬﹩挝幌腊踩熑稳恕⑾腊踩芾砣?、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ǘ┮兹家妆kU物品生產、經營、運輸、保管、裝卸人員;
?。ㄈ┳詣酉老到y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維修保養(yǎng)人員;
?。ㄋ模┫喇a品的檢驗維修人員;
?。ㄎ澹┓煞ㄒ?guī)規(guī)定需要經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條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jiān)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執(zhí)業(yè)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消防設施檢測、安全監(jiān)測、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一條消防控制室和設有區(qū)域火災報警設施的單位,應當保證二十四小時有操作人員值守。
值班人員和更夫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單位消防規(guī)章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投?;馂墓娯熑伪kU。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將農村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建立和完善農村消防工作經費保障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農村消防組織,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鄉(xiāng)規(guī)劃、村莊規(guī)劃和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建設農村公路、人畜飲水、農村電網、農村沼氣、信息工程等農村基礎設施時,應當綜合考慮消防安全需要,加強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建設。
有條件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修建消防水池或者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車滅火救援取水通道,配備消防泵或者手抬機動泵等取水設施,為撲救火災提供消防用水。
[page]第三十六條燒荒或者焚燒莊稼秸稈等室外用火時,行為人應當落實防火安全看護措施,避免造成火災。
六級風以上天氣,應當嚴格控制火源、電源,禁止在室外用火。
第四章消防組織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公安消防隊或者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配備消防裝備器材,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單位、倉儲企業(yè)較多的城市建立公安消防特勤隊伍的,應當配備專門的消防車輛、裝備,滿足火災撲救的特殊需要。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地方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三十八條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的撤銷,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的撤銷,應當經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準。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加強滅火和應急救援訓練設施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裝備,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條現役消防員數量達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員補足。合同制消防員參與火災撲救以及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消防工作的需要招用合同制消防文員。消防文員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聯防隊、巡防隊和保安組織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職責范圍,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初起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專職消防隊所在單位應當為消防隊員辦理基本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社會保險和購買人身意外傷亡商業(yè)保險。消防隊員屬于勞務派遣的,其上述保險由勞務派遣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滅火救援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消防、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y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huán)境保護等相關部門和單位,針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火災預防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并完善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第四十四條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y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huán)境保護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實施滅火救援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救援演練。
第四十五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接到滅火救援報警或者上級的出動命令后,必須立即趕赴滅火救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實施滅火救援。
第四十六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前往執(zhí)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的車輛,收費公路和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免予超限超載檢測。
第四十七條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外單位滅火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實,出具證明,由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時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對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依照國家規(guī)定評定殘疾等級或者追認烈士,給予醫(yī)療、撫恤待遇。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后,發(fā)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意見、由依法設立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公安派出所對火災事故調查的權限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qū)火災規(guī)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jiān)督抽查;在火災多發(fā)季節(jié),重大節(jié)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jiān)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jiān)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jiān)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jiān)督檢查一次。
第五十二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施消防監(jiān)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五十四條公眾聚集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采取臨時查封措施后,仍不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撤銷其消防安全合格證件,并將情況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城鄉(xiāng)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fā)現本地區(qū)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公布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不合格消防產品等情況。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程序和時限進行消防行政審核和實施消防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十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抽查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修改后,未重新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滅火器維修單位未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維修滅火器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page]第六十二條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的,責令其參加培訓;拒不參加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防火卷簾下擺放或者設置影響其功能的障礙物的;
?。ǘ⒊i]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的;
(三)改變防火防煙分區(qū)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使用明火作業(yè)的;
?。ㄎ澹┫腊踩攸c崗位人員脫崗、漏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
?。┰谑覂热挤艧熁ū竦模?/p>
?。ㄆ撸┰谌藛T集中區(qū)域或者河溝、下水道內傾倒液化石油氣、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學氣體、液體的;
?。ò耍┰诳扇忌唐返膬Υ妗N售場所使用電爐、電褥子等電熱器具的;
(九)燃放孔明燈的。
第六十四條燒荒或者焚燒莊稼秸稈等室外用火時,行為人未落實防火安全看管防護措施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發(fā)生重特大火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導致火災發(fā)生或者損失擴大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存在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導致火災發(fā)生或者損失擴大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據職責權限分工實施處罰。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實施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對應當給予五百元以上的罰款、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yè)處罰和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報主管公安機關實施。
第六十八條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yè)或者采取臨時查封措施,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舷腊踩蟮南涝O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ㄈ┌l(fā)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ㄋ模├寐殑諡橛脩簟⒔ㄔO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ㄎ澹⑾儡?、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條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并公告。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公安派出所,包括行使公安派出所職能的城市公安分局。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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